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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CIETAC Shanghai Sub-Commission

 

于健龙①


    一、引言

    20多年前,海峡两岸启动了经贸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两岸同胞以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拼搏,携手创造了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发展机缘。20多年来,祖国大陆的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投资环境日益改善,为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与机遇。根据商务部统计,贸易方面,从1979年至2006年,两岸间接贸易额从每年不足8000万美元增长到1078亿美元;两岸间接贸易总额累计达6036亿美元,其中大陆对台湾出口累计达1025亿美元,大陆从台湾进口累计达5012亿美元。祖国大陆已成为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而台湾则成为祖国大陆的第七大贸易伙伴、第七大出口市场、第五大进口市场、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地。投资方面,截至2006年12月31日,累计批准台资项目71847个,实际使用台资金额439.1亿美元。2007年1至7月,祖国大陆从台湾进口额达442.68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10.2%,同比增长8.9%,成为大陆的第三大进口伙伴。祖国大陆对台湾的出口额达110.2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2%,同比增长15.2%,是大陆的第九大出口伙伴。截至2007年7月,大陆实际使用台资金额达447.43亿美元。台胞投资大陆对于推动大陆经济增长,促进大陆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台资企业遍布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领域不断拓宽,涉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两岸经济交流形成了以投资带动贸易,贸易促进投资,制造业稳步发展,服务业逐渐融合,产业链不断延伸的经济合作格局。
    推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维护两岸贸易的良好秩序,保持两岸贸易平稳运行,是海峡两岸共同的目标和追求。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和合作的迅速发展,贸易摩擦和纠纷亦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如何理性地对待两岸经贸交流合作中出现的争端,切实地维护台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两岸贸易秩序,是广大台商和两岸工商界、法学及法律实务领域的有识之士所共同关注的话题。
    仲裁是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和调解,并行不悖地发挥着定纷止争的作用。仲裁具有的诉讼和调解所不具备的特点和优势,其本质上的商人自治性,使其成为国际商事领域中深受市场经济主体青睐的解决商事争议的手段。那么,仲裁在解决海峡两岸经贸纠纷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台商投资企业是否愿意选择仲裁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以台商投资企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经贸纠纷为主题,研究台商投资企业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之现状,分析以仲裁方式解决涉台经贸纠纷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推进以仲裁方式解决台商投资企业经贸纠纷的建议,抛砖引玉,以供探讨。
    二、大陆关于保护台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祖国大陆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切实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1981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谈话,提出"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兴办各种经济事业,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1995年1月,江泽民主席提出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强调要"保护台湾同胞的一切正当权益"。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表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千方百计照顾和维护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2006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会见出席两岸经贸论坛的台湾人士时指出:"凡是关系到台湾同胞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要认真对待,凡是对台湾同胞作出的承诺都要认真履行。"2006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完善台商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台湾同胞正当权益保障工作。"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关怀下,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始终摆在对台工作的重要位置上。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台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逐渐纳入法制化轨道。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这是为保护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制定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进一步提升了保护台胞投资及其权益的法律层级。199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依法保护台胞投资权益的措施。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台胞权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为台胞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关于保护台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方式
    关于保护台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渠道和措施,大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台胞投资保护法》: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大陆保护台商投资的法律措施和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措施和投诉机制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各级政府的台湾事务办公室(局),负责统一协调对台商投资保护政策的执行和投诉处理。不少地区还专门成立了台商投诉中心。如果台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995年5月,国务院台办所辖"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2000年5月,国务院台办经济局设立了台商投诉协调处。为进一步加大保护台胞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紧密配合新时期对台工作的总体部署,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设立投诉协调局,专门负责台胞权益保障协调工作。2001年建立了重大台商投诉案件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依法妥善处理台商投诉案件。2002年建立了台商投诉统计制度,并修订了1995年制定的《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规范了投诉协调工作。2005年11月,建立了台商服务和台商合法权益保障联系人制度。2007年1月,国务院台办推动建立了台商权益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据悉,国务院台办正在进一步修订《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办法》,规范涉台投诉工作。截至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台办投诉协调局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件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86.3%。
    (二)司法途径
    1.行政诉讼
    《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上述规定,台商对各级政府的行政决定或命令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政府侵犯台商合法权益的行为。
    2.民事诉讼。
    企业或个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台商与大陆其他企业或个人、台商企业股东之间的大部分纠纷,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刑事诉讼
    绝大多数刑事犯罪属公诉案件,台商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在大陆如受到刑事侵害,则应通过大陆公安和检察机关检控,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三)仲裁方式
    仲裁是解决投资和贸易纠纷的有效制度。仲裁与诉讼相比,最突出的优点在于仲裁充分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自主约定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语言,以及仲裁程序。此外,仲裁的私密性、程序的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都是当事人心仪仲裁的原因。大陆法律支持以仲裁方式解决台商投资纠纷。比如《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在大陆,最著名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贸仲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贸仲分别于1984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贸仲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贸仲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服务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贸仲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贸仲是一个国际性的仲裁机构,自1984年起,贸仲就开始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选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人员为仲裁员。目前,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中有1000名中外经贸界、法律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其中包括港、澳、台和外籍知名专家220多名供当事人选择指定。此外,2005版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特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即当事人共同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当事人可以在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该规定突破了强制名册制的局限,给予当事人在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权力,在保证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意愿。贸仲和台湾中华仲裁协会有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已联合举办了七届两岸仲裁研讨会,并且已经开始了联合培训仲裁员的工作。
    在《仲裁法》实施之前,大陆只有贸仲受理和解决涉台商事纠纷案件。《仲裁法》实施后,一些新成立的地方仲裁机构也开始受理涉台案件。大陆对于涉台案件的仲裁解决,贸仲已不再是一枝独秀了。比如成立于1996年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专门成立了专门处理涉台案件的海峡西岸区域仲裁中心。2002年,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台案件仅占受案量的1.28%, 2006年涉台案件已占其总受案量的9%。 
    四、贸仲受理涉台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以北京总会为例) 

北京总会涉台案件比例 

年份

受案数量

涉台案件数量

百分比

1995

660

34

0.051

1996

543

19

0.018

1997

490

24

0.049

1998

451

13

0.029

1999

428

18

0.042

2000

410

16

0.039

2001

420

17

0.04

2002

401

5

0.012

2003

373

0

0

2004

453

13

0.029

2005

462

16

0.035

2006

495

3

0.006

20071-8

418

9

0.022


    2. 涉台案件争议类型
    从争议类型来看,贸仲受理涉台案件所涉争议进一步多样化,新争议类型增多。争议类型包括一般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合资合作合同争议、股权转让、金融、房屋出售与租赁、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资产并购、委托审计等多种类型。但合资合作合同争议仍占绝对多数,其次是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从争议的标的额来看,涉台仲裁案件争议标的一般都不是很大。涉及领域主要为食品、建材、房地产、酒店、纺织、轻工、化工、农产品、厂房租赁等,很少有大型的基础项目案件。

争议类型




2004年涉台案件统计(共13件)
案件种类               件数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买卖合同争议案         2           2/0 
合资争议案             8           8/0 
工程承揽合同争议案     2           2/0 
其他                   1           1/0 
合计                   13          13/0 

2005年涉台案件情况统计(共16件)
案件种类               件数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买卖合同争议           5           5/0 
合资争议               6           5/1 
房屋租赁协议争议       1           1/0 
其他争议类型           4           4/0 
合计                   16          15/1 

2006年涉台案件情况统计(共3件)
案件种类               件数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买卖合同争议           1           1/0 
合资争议               2           2/0 
合计                   3           3/0 

2007年涉台案件情况统计(共9件)
案件种类               件数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买卖合同争议           4           2/1 
合资争议               1           1/0 
房屋租赁争议           3           2/1 
其他争议类型           1           1/0 
合计                   9           6/2 

 

3、涉台案件的特点
    (1)台商个人为仲裁当事人的案件,占到相当大的比例,与其它国家或香港地区以法人名义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形成明显的对比。
    (2)有相当多的涉台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并非台湾法人或个人,而是在香港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的台资公司与祖国大陆公司之间的贸易纠纷。
    (3)涉台案件的争议类型主要以合资争议为主,争议点包括出资、生产经营管理、产品销售、承包以及利润分配等各方面的纠纷。
    五、调研情况
    尽管贸仲受理涉台仲裁案件为数不少,裁决的公正性广受好评,但是与涉台纠纷的实际发生数量相比,贸仲仲裁的优势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突出地显现;广大台商并没有充分利用仲裁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仲裁具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台商投资纠纷又大量出现,为什么贸仲受理的涉台案件却没有显现上升的趋势?为寻求其中的原因,探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台商经贸纠纷的现状,进一步落实保护台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承诺,2007年8月16日至8月25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投诉协调局和贸仲秘书局组成联合调研小组,在厦门和珠江三角洲的东莞、珠海、中山、佛山等五地,对台商投资企业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调查研究。此次调研得到了各地台办和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大力支持和协助。调研期间,调研小组还有机会走访了各地有代表性的台资企业。调查结果显示,以仲裁方式解决台资企业经贸纠纷的发展空间很大,但是必须加强引导和宣传。
    (一)调研地点
    本次调研选择的厦门、东莞、珠海、中山和佛山都是台商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地区。其中,厦门的台商投资增势迅猛,台商投资项目数和合同台资额已超过港商投资,成为厦门利用外资的主要来源。自1984年第1家台资企业落户厦门至今,在厦门的台资企业已达2088家,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电子、机械、制伞、光学、服装、制鞋、房地产、餐饮、IT等行业,以上各业占台商在厦投资总额的80%。目前,台商企业工业产值占厦门市工业总产值的45%,出口值占70%,台资已在厦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5年厦门市设立了台胞投诉受理中心,作为解决在厦台胞涉台纠纷的办事机构。几年来,这一机构为协调解决涉台经济纠纷案作了大量的工作。
    东莞毗邻港澳,地处广深高速中心,面积虽仅两千四百多平方公里,却聚集着全大陆十分之一的台资企业。从首家台企1985年落脚以来,台商投资东莞始终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目前,累计合同投资金额达48.5亿美元,占广东台企的1/3。 作为大陆台商最集中的地区之一,东莞的台资企业以中小型为主,传统产业较多,社会化分工较细。台商在东莞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台湾接单、大陆生产、产品全部出口”,形成了大中小企业配合、上下游联动的模式。
    珠海是粤港澳的连结点,处于泛珠三角核心圈,已有或正在规划建设的大型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使珠海成为泛珠三角重要的交通枢纽。珠海优良资源、城市环境使其成为台商乐于投资兴业的所在。据统计:台资在珠海投资项目数排第三位;在珠投资合同外资额排第4位。中山和佛山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众多台资企业增资扩产,或以商引商。台商在中山投资的企业目前已形成规模化,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条,部份产品制造基地正在形成,其中有在东南亚地区乃至世界最大规模的婴儿车生产基地、高尔夫球头生产基地、制帽基地、制鞋基地、箱包基地等等。
    (二) 调研形式
    此次调研是由贸仲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投诉协调局联合组织的。贸仲与国台办投诉协调局共同组成调研小组,选择上述台商较为集中的地区以座谈会、走访台资企业和问卷方式,对台商如何解决经贸纠纷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座谈会由地方台办会同当地的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共同组织,参与人员都是台商投资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他们多为当地台商中德高望重之人,在大陆投资经商多年,事业有成,具有一定的威望。他们的意见、看法和建议,具有普遍意义,能够代表当地台商的一般意见、看法和建议。因此,本次调研虽在规模上,或者说在样本数量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调研地点及参与调查者的代表性,提高了本次调研结果的准确性和普遍性。
    (三)观察
    通过座谈和走访,调研小组观察到受访者和与谈者对仲裁方式解决经贸纠纷仍心存疑问,不甚了解,或者存有误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问题或说法:
    第一、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台商倾向于出现纠纷到台办投诉。以厦门为例,通过仲裁解决的台商案件每年仅有十起左右,基本上都是在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的。有些纠纷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法院解决的。但行政投诉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有政府与台商之间的案件,很复杂,台办有时候也无能为力。
    台商通常是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因为如果要仲裁必须要有仲裁条款,如果没有仲裁条款,双方很难再有仲裁的意愿了。如果诉讼,通常是输官司。即使赢了,往往也拿不到钱,因为法院执行的时候标的早不在了。
    台商选择仲裁常是被动的。有台商表示,是否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主要看合同的对方是否要求,如果对方坚持要仲裁,也会同意订立仲裁条款。
    第二、关于对仲裁的认知
    1、台商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台商表示,台商跟政府的纠纷很多,比如拆迁纠纷等。政府有时会强制行政仲裁。如果是地方政府与台商的纠纷,有台商认为还是应该由有公信力的第三地的仲裁机构,如贸仲来解决台商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这样台商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有台商建议由政府来建议由第三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比如由国台办来指定由贸仲作为指定的仲裁机构。
    2、贸仲是否可以吸纳台商作为仲裁员?
    3、如果发生问题,提起仲裁,如果对方不理如何处理?
    4、仲裁是否是最终裁决?裁决做出后一方不执行裁决如何办?
    5、贸仲的收费如何?
    6、劳动合同能否仲裁?
    7、是法院来做财产保全还是仲裁机构做?财产保全是由谁来提供担保?
    8、是否一定要有合同才能仲裁?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能不能仲裁?是否一定要有仲裁条款才能仲裁?
    9、个人可以成为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吗?
    10、有些台商以为仲裁是法院设立的。
    11、仲裁员的资格是什么?
    12、仲裁员都是律师吗?专业人士其实更易了解本专业的争议如何解决。
    13、第一次知道广仲与贸仲不同。以前知道仲裁,只是不知道贸仲在处理涉外纠纷时的重要作用。
    14、其他仲裁委是否合法成立的?
    第三、关于对大陆法律的了解
    有台商表示,台湾与大陆虽然是同祖同宗,但文化、世界观还有法律制度是存在很大差异的;一些台商来大陆投资陷于困境,都是因为对大陆法律制度缺乏了解而造成的。还有台商表示,以前出现过纠纷,作为原告,一审被败诉,二审也败诉;本来是能胜的,所以大陆的法律的去信心。
    (四)问卷数据统计
    1、您最经常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

2、您认为仲裁是解决纠纷的______途径?

3、您认为仲裁最大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个方面?

4、您认为仲裁最大的劣势体现在哪个方面?

其他6%包括:公权力会影响仲裁过程。

5、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您会首选______。

6、影响您选择仲裁机构的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

其他6%包括:仲裁机构的声誉。

7、您了解CIETAC的途径是?

其他43%包括:台办介绍、座谈会、研讨会、台商协会、完全不了解。

8、您在选择仲裁员时首先会考虑哪个方面的因素?

期望和建议:
    1、希望增加台籍仲裁员;
    2、多宣传,让人在发生纠纷时首先想到仲裁解决;
    3、“诉讼”人所皆知。“仲裁”目前仍未深入企业和人心,有待政府部门和从业人员、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从案例选择、“仲裁”和“诉讼”等角度入手,比较优势、利益,从而达到“利之所诱”;
    4、贸仲应更广泛地邀请更多的台籍专家及各地台商协会专业公正人士参与;
    5、应加大宣传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贸仲;
    6、应将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和并收费;
    7、应公开仲裁员的信息,包括个人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绩;诉讼、仲裁的主要案件,使当事人在公开、公平的条件下选择仲裁员。
    (五)调研结论
    通过座谈、走访和问卷,我们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第一、仲裁并未成为台商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我们发现,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还没有发挥出来,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突出地显现。这表明社会各界对仲裁的宣传引导力度不够,以至于多数台商不了解仲裁,不知道如何利用仲裁。即使对仲裁有所了解的,也多是一知半解或者被误导而误解,对仲裁怀有恐惧心理。此外,大陆仲裁机构数量过多,仲裁员素质和水平良莠不齐,裁决质量和公正性难以保证,台商对某些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投诉较多,仲裁的整体公信力因此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台商在决定争议解决方式时选择仲裁。其三,大陆仲裁机构聘任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数量有限,也影响台湾同胞对大陆仲裁的信心。
    第二、“有困难找台办”的观念根深蒂固,过多依赖行政投诉。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国务院台办及地方台办在台商中的威望很高,台办在处理台商投诉和纠纷中的作用很大。长期以来,各地方台办认真贯彻《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高度重视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工作,注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动关心台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台胞投资和台资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国务院台办充分发挥在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上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职责。有些地方的台商和台商投资企业把台办当“娘家”,有问题找台办已成为普遍现象。多年来,台办系统依法调处办结了一大批台胞投诉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1995年至2005年7月,国务院台办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1941件,结案1233件,结案率63%。据初步统计,2002年以来,各地累计调处台胞投诉案件10966件,已办结9526件,平均结案率为86.2%。为妥善处理各地台商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商务部自2006年7月起,启动了保护台商投资正当权益联合检查活动。10月份,商务部将会同国台办等部门赴地方进行重点抽查,对重点台商投诉案件进行督办,对损害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由于台办系统和其他政府部门认真解决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投资、经商等活动中涉及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因此台商发生纠纷最主要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台办系统以投诉的方式解决。
    第三、涉台案件仲裁程序干涉较多。
    有些投资祖国大陆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一般不是很强,不大重视和学习祖国大陆的法律和法规,对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了解也不深。有的台商在遇到经贸纠纷时,不能严格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依法进行仲裁活动,而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问题,给仲裁工作施加影响。
    第四、裁决的执行问题影响台商对仲裁的选择。
    调研中我们发现许多台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表示怀疑,认为裁决得不到执行,仲裁程序因而毫无意义,所以不愿意选择仲裁。也有台商认为,不仅是仲裁裁决,即使法院判决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问题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大陆法院执行大陆仲裁裁决的问题;二是两岸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大陆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时,常有不如人意之处,这一方面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被执行人难以寻找、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执行权力受拘束等,都可能影响裁决的执行。同时,执行难也有主观上的原因,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都可能致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对此,最高法院已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给予制止,特别是对于涉外和涉港澳、涉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发布的关于建立“预先报告”制度的司法解释,各中级人民法院若要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作最后决定。这个制度,能够比较有效地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消极影响。
    至于两岸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实际上已不存在障碍。我们已经看到了在大陆执行台湾仲裁裁决的案例;台湾方面也有执行贸仲裁决的案件出现。我们应该向广大台商宣传两岸仲裁裁决成功执行的案例,消除台商的顾虑。
    六、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宣传,推进以仲裁方式保障台商权益。
    鉴于仲裁还不被广大台商所接受,许多台商对仲裁尚存误解,我们认为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宣导,帮助当事人澄清一些模糊认识,大力推广仲裁。
仲裁法实施十多年了,但台资企业选择仲裁的很少,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仅占其纠纷解决方式的很小比例。问题是台商的“官本位”的观念,出现问题常依赖台办,依赖政府解决问题。建议台商应该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贸仲应该多宣传,让台资企业了解仲裁的特点,贸仲的优势。我们也希望政府台办和台资企业协会也应注意培养懂仲裁的干部,在台商出现纠纷时引导台商使用仲裁解决。
    (二)适当增聘台籍仲裁员
    贸仲现行仲裁员名册上已有十几位台湾仲裁员,其中一些仲裁员已在贸仲受理的仲裁案件中被当事人选定为仲裁员裁决案件。近期,在贸仲受理的一起双方均是台湾企业的仲裁案件中,贸仲主任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选定了一位台湾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贸仲还计划增聘符合贸仲仲裁员资格的、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公道正派的台湾人士担任仲裁员,以扩大台商选择仲裁员的范围。
    (三)调解与仲裁相结合
    调研显示,台商在纠纷发生后最先选择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和为贵”、“中庸”和“息讼”的思想精华,贸仲从五十年代起就尝试在仲裁的过程中由仲裁员进行调解,变对抗为协商,帮助仲裁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解决纠纷,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效果,从而创立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新的解决争议方法,并取得了成功。我国《仲裁法》肯定了这一经验。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贡献。贸仲规则设置专门条款,集中规范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作法,突出了仲裁委员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特色。规则第四十条除了仲裁员根据双方的合意可以在仲裁过程中调解案件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也可以请求贸仲成立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快速简便地制作裁决书。这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建议大力宣传贸仲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纠纷解决方式,把和解与仲裁结合起来,给予当事人和解协议以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更有利于纠纷的高效和快速解决。
    (四)行政调处与仲裁相结合
    如前所述,台办系统处理了大量的台商投诉案件,为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台办系统也越来越感到,政府协调面临许多新问题。政府介入纠纷解决过多过深,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负担,有的政府干预的方法还会导致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失衡,影响政府权威和公信力。而且,政府部门的行政协调权是有限的,真正解决问题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很多案外因素影响了行政协调的成功率。行政调处的结果依赖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拒不履行调处结果,在法院又不能强制执行,行政调处的效力则出现问题。
    据了解,台商投诉至台办系统的纠纷主要有四类:一是涉及政府行为的,二是涉及民商事合同的,三是生活求助类的,四是涉及政治协调的。近年来,台胞投诉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特别是合同纠纷较为突出。其中土地使用问题是台胞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在台胞投资集中的省份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是台资企业反映生产经营面临种种压力。对于台商投诉的大量合同纠纷,通过行政协调很难解决。建议政府部门引导当事人用仲裁方式依法解决合同纠纷。正如国台办有关负责人所指出的:投诉协调局,主要是协调投诉,而非投诉解决局。如果有纠纷,还是应当以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如果能够将行政协调与仲裁相结合,则能发挥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越性,创设出方便于当事人的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贸仲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就为行政调处和仲裁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结合提供了联结点。对于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纠纷的投诉,如果当事人之间在政府部门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若认为行政调处的结果不能在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建议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加入仲裁条款,约定由贸仲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则该裁决即可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七、结语
    目前,解决台胞在大陆投资和贸易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和行政协调。其中运用较多的是司法程序和行政协调。从今后发展趋势看,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依法办事是台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以仲裁方式解决台商经贸纠纷必将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华仲裁协会长期合作共赢,将为两岸经贸合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本文为初稿,仅为本次会议资料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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