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务局关于“三流合一”(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应统一)的要求,对于贸仲而言是指当事人、仲裁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和退费接收方、发票受票方,三者应统一。所以,贸仲只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仲裁相关费用的收退和发票的开具工作。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贸仲财务处